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

创建时间:2019-02-27 20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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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,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,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,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,以备检查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,过期、笔迹不清无效。

2.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,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。

3.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,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。

4.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,并应经常换洗,保持清洁。禁止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、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经营无关的事情,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-衣室内,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。

5.从业人员出现咳嗽、腹泻、发热、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,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,待查明病因、排除病症或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

6.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,并且做到:

(1)工作前、处理食品原料后、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;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;

(2)穿戴清洁的工作衣、帽,并把头发置于帽内; 

(3)不得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、戴戒指加工食品。 

(4)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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